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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东的质疑合理吗?

时间:2020-04-16 13:12:09 来源:球头条问答 作者:

郝海东可能还分不清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恒大是只用的第三条,我们来看一下郝海东自己公司的一个劳动官司,是不是能从自己公司身上的事普及一下自己的法律知识呢?

郝海东退役后担任北京足坛之星的总经理和青训项目总监,该公司曾在2016年与张某打了一场劳动仲裁的官司,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99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足坛之星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43.02元;三、足坛之星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足坛之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2017年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北京足坛之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某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三元零二分;

二、北京足坛之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足坛之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足坛之星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审确认足坛之星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 000元,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足坛之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足坛之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个案子三场官司全都败诉,所以郝海东作为公司的高层和股东虽然可能没有参与这件事,但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因为张某是运行总监,职位也不低,那么郝海东质疑恒大不尊重劳动法就显得毫无道理,作为足坛的老人,个人觉得郝海东还是把精力放在足球上面吧,就别去研究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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