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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回应禁赛事件:坚信自己的清白!你怎么看?

时间:2020-03-02 04:32:12 来源:球头条问答 作者: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于2020年2月28日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上诉国际泳联(FINA)决定一案作出宣判,三名仲裁员一致裁定:运动员(孙杨)违反了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条例第2.5条(阻碍任何阶段的兴奋剂控制)

判决书的关键要点为:

1.负责对(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测的人员完全符合ISTI(WADA使用的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所需要的资质;

2.运动员(孙杨)在认为检测程序与ISTI的要求不符的时候,并没有呈现出他有完全正当的理由可以毁坏检测样本并放弃本次兴奋剂检测;

3.运动员可以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同时应将完好的样本保留在权威机构中,但运动员(孙杨)在被多次警告之后仍然做出毁坏样本的行为。

仲裁小组还认为:运动员(孙杨)曾于2014年7月有过首次违反反兴奋剂准则的先例,因此根据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条例10.7.1,决定对第二次违规处以禁赛8年的加重处罚,此决定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运动员自2018年9月4日以来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因此运动员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决前所取得的成绩均为有效

药检风波

此案的源起要追溯到2018年9月14日,当时国际泳联(FINA)授权的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对孙杨实施赛外检查(out-of-competition,即非比赛期间的采样任务),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杨女士、武先生、林女士)要求在限定的“60分钟”内(晚上10点至11点)采集孙杨的血液和尿液样本,但孙杨认为采样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定资质,因而拒绝配合。

根据已知消息,孙杨起初并没有怀疑检测人员的资质,但在发现尿检助理用手机拍照,而且身着短袖、短裤和拖鞋后怀疑其的专业性,进而要求其出示证件。孙杨认为尿检助理(DCA)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不足以证明其得到合法授权,因此拒绝其参与尿液取样,但主检测官(DCO)坚持要立即收集尿样。

晚上11时35分,孙杨接受了血样采集,血样被放在安全容器中。孙杨向中国国家游泳队队医巴震打电话反应了此事,巴震随后向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岐打了电话,孙杨母亲给中国游泳队领队程浩打了电话,他们认为只有有资质的检查官才能对运动员进行检查,血检助理(BCA)和尿检助理没有权力参加样本收集工作,而且已经收集的血样无效,且不应被带走。

孙杨一方的人员指挥保安用锤子砸碎了包裹血样的安全容器,血样随后由队医巴震保存,巴震手写了一份当晚的情况说明摘要,并由孙杨、巴震、DCO、BCA、DCA签字。因此当晚的检测没有完成且再也不可能完成(当晚抽取的血液已时隔多日,且脱离了采样机构IDTM的保管,不符合ISTDB附件K中对保管链条及样本在途时间的要求)。

国际泳联(FINA)的裁定

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FINA)反兴奋剂仲裁庭(FDP)在瑞士洛桑举行针对2018年9月4日晚所发生之事的听证会,主检测官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了听证,但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缺席。2019年1月3日,FINA认定孙杨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3或2.5条款的行为,依据是,三名药检员中只有一人资质合格,另一人在未经孙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拍摄,违反药检程序,因此所获取的血样不是合格样本,孙杨毁坏该“血样”的行为并不足以被认定是毁损合法样本,不需要处以禁赛处分。

2019年1月30日,WADA对FINA的仲裁表示强烈不满,WADA援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13.2.1条赋予WADA针对国际级运动员的独立上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法院(CAS)上诉FINAFDP于2019年1月3日的决定,即“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事件中没有兴奋剂违规”。

关键在于检测人员是否合规

2019年11月15日,CAS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了公开听证会,CAS根据《仲裁规则》第54条组成了三人仲裁庭。

附图:从左至右依次为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师(由WADA任命);Franco Frattinii法官(由CAS上诉部主席指定);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由孙杨和FINA任命)

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本案中为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本案为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自己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WADA方根据ISTI 5.3.3条认为,“采样人员”是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此条额外规定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孙杨方根据《ISTI血样采集指南》认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在仲裁庭上,参与编纂ISTI的Stuart Kemp指出《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强制规定,三位采样人员的资质完全合规

孙杨方为何唯独在这一次检测中质疑IDTM的授权文件?

IDTM的工作人员Tudor Popa(本案主检官的直属上司,事发时她通过电话向Tudor Popa寻求指示)和Neal Soderstrom出庭作证时证明:

(1)IDTM自1995年开始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19000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在2018年,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3000多次),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180多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60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相同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仅在这次对该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第2.3条规定: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第2.5条规定: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篡改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察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等。
10.3.1条规定,违反条款2.3或2.5的,禁赛期四年;若未完成样本采集,而运动员能够证实该兴奋剂违规行为不是故意实施的,禁赛期为两年。

FINA DPl和WADA一致认为:运动员始终应该配合采样和检测,除非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客观上不允许。运动员如有疑虑,可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孙杨方阻止检测人员带走血样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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