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科院公布了孙杨案二审裁决书。此后不久,孙杨的团队也以“难以置信的奖项”作为回应。
结合获奖情况和孙杨团队的回应,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基于对这些焦点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在整个检测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并不完美(除了验血员,他没有做错什么,却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但最终买单的是孙杨的事业和名声。
第一,兴奋剂检查小组的授权是否充分?
孙杨的团队声明称:“FINA专家组认为,样本采集员不仅要向运动员出示FINA对采样机构的一般授权,还要向样本采集组的每一位成员,包括总检查员,出示采样机构的个人授权。、验血助手和验尿助手。”
声明还特别强调:“即使首席检察官在街上随机采集一名验血助理和一名验尿助理开始采集样本,也是“合理、合规、合法”的。
首席检察官向IDTM(国际兴奋剂检查公司)出示了FINA (FINA)的授权文件,后者没有异议。同时,首席检察官向孙杨出示了能够证明其资格的电子文件。
争议焦点是血液检验师和尿液检验师是否需要根据ISTI(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使用的国际检测和调查标准)出示个人授权资格文件。
ISTI条款5.3.3指出,检查组需要出示官方授权文件,首席检察官应出示样本收集机构的补充标识,并附上头像和姓名。在《ISTI法典》第5.4.2(b)条中,首席检察官及其随行人员应向受检人员出示第5.3.3条中要求的文件。而且还有一个特别强调的“他们”,也就是说不仅仅是首席检察官。综合这两个条款,中国科学院仲裁庭认为,ISTI条款没有明确要求血液检验师和尿液检验师出示资格证明文件。
在裁决书中,中科院仲裁庭特别明确了“授权”和“身份证明”两个概念,强调检测团队需要统一的“授权”,而血液检验人员和尿液检验人员则需要“身份证明”。
第二,对运动员的隐私、人权、正当程序和权利是否存在漠视?
孙杨的团队提到了孙杨侵犯隐私和人权的问题,涉及检查组的第四个人。这个人在中科院的二审中被突出了出来。那么,她是否涉嫌侵犯孙杨的隐私?
二审仲裁在评论中明确指出,“第四个人(验血员的妻子)也在车里,显然是作为备用司机。但是,她没有参加验血过程,也没有参加尿检过程。”
在孙杨团队的回应中,提到“争议当晚有一名无关的第四人参与测试。第四个人既不是采样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是任何检测授权。”
在当事人当晚签署的信息声明中,确认了此人的身份。孙杨(后被删除)在微博发布的这份文件中,特别强调“一是司机无关,其他三名工作人员进入房间。”
这份文件有孙杨、巴真的签名,也有检查组成员的签名(文件没有编码,检查组成员的个人姓名已经公开,实际上涉嫌泄露他人隐私。孙杨后来主动删除了这份文件)。
从这个情况陈述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孙杨芳认定此人无关紧要。二审中,提到此人涉嫌侵犯孙杨隐私,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检察长曾建议孙杨的母亲监督尿检员,而尿检员监督孙杨的排尿。孙杨是成年男性,其母亲出现在尿检中是不合适的,检察长的这个建议也是不合适的。至于是否侵犯了孙杨的人权,很难做出准确的定义,因为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此外,尿检人员擅自给孙杨拍照,涉嫌侵犯后者隐私,毕竟不是公开场合。
第三,尿检人员是否合格,是否接受过足够的培训?
至于验尿员,我们确切知道的事实如下:1。他参加了第二次审判并作证;2.他签署了相关的保密协议;3.以前参加过相关检测工作;4.他擅自给运动员拍照,IDTM目击者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目击者都认为尿检人员的这种行为不合适。
尿检人员是否接受过足够的培训?二审判决中“充分训练”的定义取决于所分配任务的复杂程度。中科院仲裁庭认为,首席检察官只要进行极其短暂的训练,就可以让检尿员知道如何监督运动员排尿。“监督排尿不是高级艺术”。在一定程度上,CAS仲裁庭同意WADA的说法,即“尿液检查人员的培训只需15秒钟就可以完成”。
孙杨团队认为,“仲裁庭实际上支持了WADA关于可以在“15秒内”培训一名尿检助理的主张,而不管这一主张背后的荒谬和傲慢,也不管WADA无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整个附件D关于如何培训和指导尿检人员的几十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确保运动员准备好提供尿样、如何见证排尿、如何确保尿样的完整性、如何遵守保密规定和尊重。
对于能否在15秒内完成尿检人员要求的充分培训,中科院仲裁庭和孙杨团队各有看法。从常识推断,尿检员的职责非常简单,15秒就能判定尿检员没有接受过“充分的培训”,甚至很难被大众接受。
第四,血液检查员是否有资格从不同的地方采血?
至于验血员,我们知道她接受过相关培训,参加过兴奋剂检测。
在检测现场,验血员出示了身份证和护士证,但没有护士资格证。中国科学院仲裁庭认为,孙杨无权查阅血液检验师的护士证和护士资格证。
后来提交的护士资格证显示,血液检验师在上海注册。孙杨的团队认为她在不同地方采血违反了中国法律。“虽然中国法律专家明确引用了中国法律对护士执业场所注册的强制性要求,但仲裁庭仍选择不予理会,认为中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ISTI确实提到血液检查员需要遵守当地的标准和法规。我国护士资格证也规定“护理工作应在注册地进行”。中国科学院仲裁庭质疑在兴奋剂检测中,护士的工作是否可以等同于抽血。
孙扬芳的证人杨佩教授指出,护士资格证“可能”含有“公务”属性,“未引用任何中国法律规定”(二审仲裁书原件)。然而,兴奋剂检测是否属于公共事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中国科学院仲裁庭还认为,杨佩教授的证词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也是未能认定血检人员违反中国法律的重要依据。
以武汉疫情为例,来自世界各地的护士都去支援,也有异地执业的案例。显然,改变护士的执业资格是不可能的。这可以解释为,在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内,护士的执业资格更加灵活。兴奋剂检测被理解为公共卫生事件,这也是合理的。
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没有禁止。在第一次CAS审判中,杨佩教授被问及如果验血师违反中国法律,她是否会受到中国法律的惩罚。他当时还没有决定。
第五,各方是否就放弃这一试验达成共识?
据孙杨芳介绍,“总检查员、验血助理、验尿助理、孙杨和巴真医生共同签署了巴真医生起草的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各方同意放弃样本采集。如果当晚的样本采集已经被一致放弃,孙杨不应该对所谓的ADRV承担任何责任。”
在之前的相关文章中,我已经解释过这其实是一个高中阅读理解问题。在“病例描述”中,结论是:“因此,本次尿检和血检无法完成(血样无法带走)。”
未完成本次尿检、血检不等于“检测者自愿同意放弃本次检测”;“无法完成”的原因有很多,“检测者自愿放弃”只是其中之一,可能是他不允许带走,血样已经销毁。
第六,血样是在首席检察官的建议下销毁的吗?
孙杨团队的说法对此没有异议,但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个可以质疑的细节。
孙扬芳认为,他们在听从首席检察官的指示后,最终采取了分离血样的行动。检察长曾经说过类似孙扬芳的话:“如果能取血样,就去吧”,“你自己找路”。
中国科学院仲裁庭认为,在几个小时的拔河比赛中,首席检察官多次提醒孙杨,她将涉嫌拒绝采集血样,并提出了保存血样的几点建议。在孙扬芳提供的视频片段中,总督察前往查看,在破坏血样血管的过程中出现了“加速步频”的情况。因此,CAS从逻辑上推断,首席检察官不可能主动建议孙扬芳销毁血样。
双方拉锯战的重要原因是,首席检察官在上级领导波帕的建议下,必须将血样器皿的外包装拿走,孙扬芳强烈不同意将血样拿走。
孙采取的一种策略是,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存在误解,孙扬芳误认为主检察官同意他们通过破坏外包装留下血样。检察长的说法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但如果孙扬芳只相信对方给出了可以破坏血管的明确指令,很难说服CAS仲裁庭。
在整个过程中(FINA审判、中科院一审、中科院二审),孙扬芳从未承认任何过错、误解或行为瑕疵。即使在孙杨团队的最新声明中,也没有对可能出现的错误、失误或误解进行反思。如果调整孙扬芳的应对策略,承认自己在过程中的误解或误会,争取更合理的停赛期,可能不会受到重罚。
但是,这一切现在都不那么重要了,孙杨用自己的事业和赞誉为之付出。